二、增值稅稅率是增值稅稅額與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比率,是計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增值稅稅額的尺度。
三、增值稅的基本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但下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農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