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調查公司的行為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調查的證據不會被法律認可。調查取證權僅由公、檢、法部門和律師依法授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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