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最早產生於“2005.10.27修訂的《公司法》第79條”,並於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
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的主要修改:
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壹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和修改其組織結構的主要方面
1.增加了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規定;(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
2.最多增加2-200個發起人;(第七十九條)
3.規定發起設立時實行認繳出資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00萬元降至500萬元;(第八十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