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的窗口期包括: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
(四)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其他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產生的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