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公司經營情況看: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成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應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3.從公司成立的時間來看,公司股東出資按時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發起人或股東以實物出資的,應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即出資已從出資人名下轉移到公司名下。公司股權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
4.就公司股本金額而言,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少於65,438+0,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