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壹般為三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壹般為五至十九人;
2.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設立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能有雇員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