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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是如何選舉產生的?

法律分析:董事會成員組成程序:1。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股東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大決策負責。2.公司董事會由若幹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壹名,董事若幹名。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名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可以由股東大會決議罷免。法人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因法人內部原因需要更換的,可以改派,但法人應當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達到公司普通股總數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員,也可以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5.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幹名在職董事,並在下次股東大會上予以追認。在職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和福利與其他董事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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