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保薦人,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依照前款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給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