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3.由主席召集。包括提名、選舉、讀票、宣傳;
4.下定決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壹百壹十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