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板信息披露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第四條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投資以外的創業投資,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其中,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無論金額大小,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取得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對於處於持續督導期的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應當就其證券投資事項出具明確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