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秘書不是董事會成員,董事是股東選的,董事會秘書只是董事長自己選的。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並對董事會負責,是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