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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壹般需要多少人?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擴展數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當然,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也可能有(或沒有)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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