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條件包括: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監事;半數以上董事出席等。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