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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職責和權力

法律分析:董事會的職責是股份公司的職權,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由兩名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權限僅限於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活動;董事會不得超越股東授予的權限;股東大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的,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並重新選舉董事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壹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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