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應該做決議而不是會議記錄。董事會的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