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2.要求報酬的權利;
3.簽字權也是壹種義務,比如在以公司名義簽發的相關文件上簽字;
4.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
6.法律賦予董事使用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的自由。
法律依據:《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第十六條獨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做出是否批準獨立董事辭職的決定。獨立董事在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批準其辭職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辭職時,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向最近壹次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聲明,說明與其辭職有關的或者其認為有必要引起股東和債權人註意的情形。
獨立董事辭職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不足2人的,獨立董事辭職報告在下壹任獨立董事填補空缺後生效。
外部監事的辭職應當按照獨立董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