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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命限制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了壹些規模較小的公司,壹般公司都會設立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其他董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相關規定,《公司法》也對董事任職的限制作了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挪用財產、挪用公款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大量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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