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成員並不都是股東,也有自然人。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壹般由股東會產生。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中表決任命,可以是股東大會中的股東,也可以是任命的非股東成員。
所以不是所有董事會成員都有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八條設立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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