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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執行董事?

在公司中,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壹定意義上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都是董事會成員。壹般來說,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壹)職權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壹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1。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4.對公司的重要經營活動給予指導;5.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如果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他的行為代表公司,但在這種情況下,董事長代表公司不是因為他是董事長,而是因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法中所列的董事長職權,即主持董事會,並沒有規定他在公司經營中的權力。董事長不能直接參與公司運營,他的參與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二)責任董事長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執行董事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壹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董事會職權的有關規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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