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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主席的職責是:

1,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和目標;

2.監督這壹目標的實施;

3.主持和召集董事會會議;

4、主持企業的重大決策。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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