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任命。2.職權範圍不同:關於職權範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在實踐中,它們壹般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範圍來規定。監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與他們的職權範圍相比,他們有著相同的側重點。前者側重於公司決策的執行和管理,後者側重於對公司及其人員的監督和監管。3.構成不同: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外,其他事項可由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要的監督機構,是股東會領導下的內設機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實施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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