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中國證監會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擴展數據:
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壹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殊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方達成的總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經獨立董事同意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任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提請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股東公開征集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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