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條中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者和融資者在達成股權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和代理成本而設計的調整未來目標公司估值的協議,包括股權回購和貨幣補償。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存在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間的對賭、投資者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既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也要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者投資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型企業,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則,又要貫徹資本保全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者、企業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間訂立的“對賭協議”在沒有其他無效理由的情況下是有效的,並支持實際履行,這在實踐中沒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