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代為保管,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犯罪對象限定為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第二,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失物;三是別人的陪葬品。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有能力執行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