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2018),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支出情況屬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在年度結算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發或更換發票等外部憑證。已補發或換發的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發票補發和更換過程中,企業因對方註銷或註銷導致無法補發或更換發票的,可以提供以下相關材料證明費用的真實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無法補辦或兌換發票等外部憑證的原因證明(包括工商註銷、機構註銷、納入異常業戶、破產公告等證明。);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協議;
(三)以非現金方式支付的支付憑證;
(四)貨物運輸證明材料;
(5)貨物出入庫的內部憑證;
(六)企業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為必要信息。
因此,如果公司希望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依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申請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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