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保險法》第壹百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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