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壹個自然人可以開無數家公司,壹個自然人可以控制3-4家公司甚至更多,這是法律允許的。
但是當壹個人控制多家公司時會有很多不利之處:
1.繳納過多的企業所得稅。把所有公司的凈利潤累加起來,包括盈利和虧損,最終看是虧損還是盈利。這是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是這些前提是開總公司,有的是分公司,這樣就可以匯總企業所得稅了。
二、公司出事大家都遭殃。如果開了五個公司,五個公司都是壹個自然人負責,那麽只要壹個公司出事,這個公司就會被列入黑名單,這個自然人也會被列入黑名單。壹般電腦也會裝防火墻,這種聯合公司的好處就是不裝隔離防火墻。任何壹家公司出事,其他公司都跑不了,只是因為上了黑名單,甚至其他名下的公司都進了黑名單。
第三,資金留不住。如果公司盈利,老板想拿分紅,那麽他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20%的個人所得稅,最後只剩下55%。想想是不是要交很多稅才能把錢轉到他的私人賬戶。而且如果要開公司,需要先交45%的稅務成本才能開下壹家,開更多公司的成本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