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季度季報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報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編制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編制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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