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的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提交發行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承銷的,還應當提交承銷機構的名稱和有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