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五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為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施,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壹的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壹般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核定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核定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並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