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發現非法持有公章,要註意收集證據,及時撥打110報警。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在刻制印章並經公安機關封存備案後,方可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造或者使用印章。印章丟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者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經公告宣布作廢後,重新申請刻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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