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4.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發行時確定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這是發行公司債券的重要條件。目的是正確有效地使用募集資金,維護和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發行公司債券後,能夠維持發債條件,取得投資者信任的,可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有利於公司籌集資金。如果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未能獲得投資者的信任,並與債權人對抗,其再發行公司債券將受到限制。因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之前的公司債還沒有募足。
2.公司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債務發生違約或延期支付本息,且仍處於持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