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是有效的規定,應當嚴格把握。
而且上市公司章程應該已經有上述《公司章程指引》的相關規定,所以相關人員的選任應該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此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1.2“上市公司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公司的經理、財務人員、營銷人員、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上市公司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僅應當遵守公司章程指引,還應當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