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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限制?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138條規定,股東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其股份。

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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