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款用於公司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公司借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歸該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貸款人請求將其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