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可以是貸款擔保人。2.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3.所謂保證人,又稱保證人,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方是擔保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