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壹家公司持有另壹家公司的股份時,前者是母公司,後者是子公司。子公司在母公司持股100%時為全資子公司,持股50%以上為控股子公司,在全體股東中持股50%以下(如40: 30: 30)為相對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對應子公司,公司對應分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壹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我公司與其分支機構的重要區別在於,前者具有法人資格,而後者只是我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嚴格意義上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擔獨立責任,而分公司只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責任,其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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