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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條件是: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滿足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辦公場所;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營運資金不低於654.38+0萬元;有四名以上專職技術人員和兩名以上專職會計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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