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第五條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壹)合同雙方已經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三)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企業無需在合同開始日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合同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