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年7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外資辦[2065 438+09]778號),對境外房地產債發行進行了限制:房地產企業發行的外債只能用於置換下壹年度到期的中長期境外債務。
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應加強信息披露,在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明確資金用途。
發展改革委發布四項要求
壹是房地產企業發行的外債只能用於置換下壹年度到期的中長期境外債務。
二是房地產企業應在外債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中列出擬置換境外債務的詳細信息,包括債務規模、期限、備案登記等。,並提交《企業外債發行真實性承諾函》。
第三,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應加強信息披露,在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明確資金用途。
四是房地產企業應制定發行外債總體規劃,統籌考慮匯率、利率、貨幣、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審慎選擇融資工具,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交易、期權、互換等金融產品。
合理持有外匯頭寸,保持境內母公司與境外分行外債、人民幣外債與外幣外債、短期外債與中長期外債、內債與外債的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債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