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可以(或可能)由其他機構或個人代客戶(無專業資質)進行股票交易,但這種合同並不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規範的信托合同或委托合同。所以,雖然不能說這種民間理財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壹方遭受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妳個人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也要看妳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的約定(損失全部或部分由妳承擔),那麽妳必須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事先沒有書面或口頭約定,那麽損失由對方承擔。
另外,從妳的描述來看,妳很不成熟(恕我直言,不要惱火!),事先妳沒有對股票操作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做出具體的限制,也沒有在交易前制定交易計劃和盤中止損。如果妳有保證金,為什麽不在保證金達到壹定標準時止損?請吸取教訓,不要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對了,如果妳沒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說明彌補損失的問題,那就只有對方承擔了。即使訴訟合法,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但妳可能不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