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非公開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募和變相宣傳等方式,每次發行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證券自律組織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了解和評估投資者識別和承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風險的能力,確認參與認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並充分披露風險承銷機構應當遵循中國證監會和證券自律組織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第二十九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者發行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行銷售的,應當在每次發行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