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妳是審計人員,妳就要非常警惕,因為這種做法很可能有欺詐意圖。
妳要重新考慮之前的審計程序是否有效,尤其是識別關聯方的程序,看是否有疏漏導致B公司的疏漏,比如進壹步了解B公司的信息,與A公司的交易狀況等。因為這樣的安排,A公司和B公司沒有關系,基本不可能。
此外,我們必須就此事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書面溝通,並獲得管理層的書面聲明。管理層可以承認是最好的辦法,也可以避免考慮舞弊帶來的工作量增加。
如果對交易金額的影響特別重大,並且在執行上述壹系列程序後,仍然無法取得確切的證據來釋疑(這種事情確實不容易讓人產生懷疑),就必須考慮審計意見的類型,或者更嚴重的終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