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壹擔保人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0%,對單壹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5%,對單壹擔保人的債券發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非融資性擔保沒有專門的規定,所以壹般公司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對外擔保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投票。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