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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的收購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雙方協商並簽訂收購協議;2.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4.申請被收購公司的變更登記和被收購公司的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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