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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定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總數超過二百人的;(二)股份公開轉讓。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調整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準入條件和小額貸款的豁免標準,並明確在《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範圍,這標誌著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將納入法制化軌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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