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壹百二十壹條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壹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第壹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並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