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第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讓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
綜上所述,非上市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加蓋“產權轉讓證明”,並按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13號),印花稅可以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