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名稱變更需準備的材料:(1)《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分公司名稱必須經過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四)因公司名稱變更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核準企業名稱變更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5)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6)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七)總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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