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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對下屬分支機構承包有幾種情況:1。為具有法人執照的分支機構承包:自建賬戶,自負盈虧。承包前對總資產、總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進行審計(包括原輔材料在售價的產成品存貨)。如果總公司要求壹年後承包前資產負債金額不變,新增稅後利潤按比例與總公司分享。承包前,按照預計的年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可設定2:8或3:7的比例進行分配。在承包期內,新發生的負債將被清理,原有的應收款和應付款將繼續正常經營,遞延費用等自調整利潤將得到控制,資產和負債的利潤將按月進行季度審計。2.固定資產承包:只承包固定資產,承包人負責房屋和設備的維護和維修。原輔材料按成本或現行股份價格壹次性出售給承包方,承包方負責新增債權債務,總公司負責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重疊客戶按發生時間先交錢,原爭議往來賬戶出具結算報告。合同期滿後,新增固定資產歸承包方所有或按現價折價。3.使用總公司合格品牌和固定資產承包:可使用總公司自建賬戶和往來賬戶,收入可先收後還。承包前進行資產審計和移交,承包期內的債權債務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和負責。由於大部分分公司都是由原公司的人員承包,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負債和利潤進行監管,所有的承包費都要先交。其他事項由總行領導決定。避免虛假利潤,避免債務和損失飆升,避免資產損失,鼓勵技術發展,鼓勵創收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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